HBGS-2022-8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
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5月25日
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惠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實施績效,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惠州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由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并通過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的科技研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項目的征集、確定、實施、驗收、監督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遵循權責明確、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逐步實施全面信息化管理,保證項目管理全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市科技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一)市科技局是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計劃管理政策制度;編制年度科技計劃和經費預算、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與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以下統稱“任務書”),并依照任務書進行管理;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科研誠信管理等。
(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依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和委托管理協議,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過程管理、驗收、監督評估、科研誠信管理等,開展科技領域相關調研、研討、培訓、科普等工作。
(三)項目主管部門是指具有科技計劃項目推薦權的市直部門、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主要職責包括:對項目申報單位信息進行審核;組織發動項目申報并按規定開展項目形式審查和推薦報送;協助市科技局開展項目過程管理、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項目承擔(申報)承擔單位是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和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按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配套條件,履行各項條款,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及時申請驗收并做好項目檔案管理;接受并積極配合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項目負責人是科技計劃項目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負責項目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負責;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落實科研項目日志管理制度,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完成任務書規定的任務,及時申請驗收,辦理成果登記等;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六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按財政資金資助額度,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自籌經費類項目。重大項目是指市級財政資金資助2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資助200萬元(不含)至50萬元(含)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資助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自籌經費類項目是指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籌措的項目。
(二)按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事前資助和事后獎補項目。事前資助是指立項后完成前,給予部分或全部財政資金資助,項目按照任務書要求使用資金;事后獎補是指申報單位已先行開展工作,市科技局對其研發費用或達到的資質條件、技術水平、獲得的科技獎勵等進行審核、評估或確認后給予相應獎補。
(三)按項目遴選方式,市科技計劃項目分為競爭擇優、合規審核和定向組織項目。競爭擇優是指通過組織評審論證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擇優給予立項和支持;合規審核是指通過審查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立項或事后獎補支持;定向組織是指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根據科技創新特定需要定向組織實施和給予資助。
第七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確定程序原則上包括指南編制與發布、申報與受理、專家評審或材料審核、考察核查、立項公示、簽訂任務書、撥付資金等。市科技局可根據項目管理要求在各類計劃具體管理辦法中明確相關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科技局圍繞國家、省、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科技工作,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明確計劃類別、項目組織形式、資助強度、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受理時間、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是在惠州市依法注冊并具備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或駐惠國家、省屬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單位應當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和科研管理相關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牽頭申報單位的全職研究人員,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時無尚在懲戒期的科研失信行為和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五)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逾期未驗收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項目負責人在研的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不得超過2項;
(六)相關專項管理辦法或申報指南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無紙化申報,通過惠州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科研誠信承諾書;
(三)項目涉及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批準或備案文件;
(四)相關專項管理辦法或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在形式上的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出具推薦意見;不予推薦的,應當說明理由。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申報單位是否具備申報資格、申報資料是否符合申報要求,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有效等,通過審查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競爭擇優項目由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合規審核項目由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定向組織項目按市委、市政府決策要求落實或組織專家論證形成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建立公正、科學的項目評審工作規則和專家評審規范,明確專家組構成、產生方式和項目評價指標、評分標準、評審意見格式等,建立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可申訴的評審體系,其中基礎研究項目成果推行代表作制度;應用研究項目成果以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樣機性能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技術開發和產業化項目成果以技術交易合同金額、市場估值、市場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點企業應用情況等作為主要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形式,主要就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創新性、可行性、績效目標以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分,評審結果作為項目立項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綜合評審結果、年度預算及其他相關規定提出立項建議,按照行政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后形成擬立項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核并予以公布;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事前資助項目或根據規定須簽訂任務書的,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簽訂任務書,對項目實施內容、研究目標、經費使用、項目組成員、實施進度、績效考核指標、知識產權歸屬等內容進行約定,并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事后獎補項目原則上不簽訂任務書,相關財政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本單位的科研活動,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實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實施過程以項目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科研管理相關規定,完善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根據任務書約定的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按進度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項目負責人應據實記錄項目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調整、研究團隊人員變動、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設備和耗材使用情況等內容,真實反映項目研究過程;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任務書變更分為重大變更與一般變更。重大變更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內容變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標、考核指標等)、項目總預算變更等;一般變更主要包括項目起止時間變更、項目經費使用變更(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合作單位間預算等)、項目參與單位變更及其他變更等。
(一)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前后所有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審批。
(二)項目負責人變更。因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無法履行工作職責時,可提出項目負責人變更申請,新項目負責人需具備與原項目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且符合限項申報規定。項目負責人的變更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審批。
(三)項目內容變更。項目主要研究目標、考核指標變更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審批;對于項目內容調整變化較大的重大和重點項目,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四)項目經費變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設備費和間接費用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間接費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項目實際自主安排。合作單位間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合作協議后辦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總體把關,并按新的協議辦理經費劃轉,相關材料報市科技局備案。項目總預算調整由市科技局審批,調減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務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
(五)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項目參與單位變更須經項目承擔單位與原各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變更前后所有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的簽字蓋章協議,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審批。
(六)項目完成時間變更。原則上,項目延期不得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1年,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科技局審批。
(七)其他變更。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指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技術路線、研究方案、項目組成員、各科目預算,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八)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項目承擔單位只允許變更其中的一項。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一)對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市科技局可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抽查;實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項目和重大、重點項目,市科技局對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檢查和中期評估。
市科技局可根據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需要,建立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報告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向市科技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二)檢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研發情況、項目組成員在崗情況、項目實施保障條件、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項目的科研誠信、安全、倫理情況等。
(三)檢查評估結論分為通過、限期整改和不通過。評估結論為限期整改的項目,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提交整改情況報告的或經市科技局評估后認為整改無效的,視情況終止項目實施。評估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按終止項目處理。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權終止項目:
(一)項目執行過程中,經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的;
(二)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重大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被撤銷、注銷或無法取得聯系的;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違反科研倫理,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項目任務書履約情況的。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任務書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在惠州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出驗收申請。一般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重大和重點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組織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嚴格依據任務書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判,提出項目是否通過驗收建議,市科技局根據專家建議對項目做出驗收結論。一般項目以材料驗收為主,重大和重點項目須現場會議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和結題。
(一)能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驗收結論為通過。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且財政經費使用合規,驗收結論為結題。
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或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按不通過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按照國家、省和市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有關要求,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方式實施監督。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相關人員等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在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金申請、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和評價等環節存在不配合監督檢查、違規行為或者失信行為的,市科技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參加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等工作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評估專家在項目評審、評估、驗收過程中,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等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對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全面實行科研誠信承諾制,承諾書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存在科研領域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納入市科研信用記錄,并按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推進科研信用和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銜接,實施聯合懲戒,對具備良好信用作為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必備條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計劃項目類別實行分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優化項目管理,將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科研誠信作為后續項目支持、扶持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機制,對于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且不要求退繳已合法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不納入科研失信記錄,不限制項目承擔人員再次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市科技局已出臺的有關政策,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