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扶貧辦反映。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精準扶貧決策部署和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整改工作的要求,突出問題導向,切實加強對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預防和遏制扶貧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著力推進扶貧領域“廉政陽光工程”,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奠定堅實的基礎。
嚴格落實《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協同監管、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應招必招、應進必進,招標采購統一規范、公開透明。進一步優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切實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一)嚴格制度落實
1. 嚴格規范進場交易,確保扶貧項目應進必進。扶貧項目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 年第16 號令)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進入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交易,并推行全流程電子招標;未達到招投標標準的扶貧項目由村級組織民主決策,自主決定交易方式,具體按照《廣東省農村建設項目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規定實施,扶貧項目交易信息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2. 嚴禁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確保扶貧項目應招必招。不論分段工程規模大小,分期、分開實施的工程仍須按招標核準部門核準意見分別進行招標。同一扶貧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文為準)按規定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 年第16 號令)規定的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1)扶貧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以上,同一項目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述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扶貧項目建設單項l00萬元以下的土建工程、5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及購買服務項目(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除外),技術要求不高、村民能夠自建、受惠對象直接、進村入戶的農村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可由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帶頭人承接以村民自建方式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不得隨意改變招標范圍及標準,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3. 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確保扶貧項目招標采購公開透明。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 號)、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印發的《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1 號)和《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7 年第10 號令)的精神,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在省和市規定的網站上按規定的時限公開扶貧項目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審批核準信息、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提高扶貧資金使用和項目招標采購及實施的透明度,提升社會和群眾參與度。
1. 實施協同監管。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協同監管,通過建立會議聯席、信息聯通、案件聯辦、執法聯動、檢查聯合等“五聯”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的協同監管機制,促進責任落實,增強監管合力。
2. 加強信用監管。各相關單位對查處的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違法違規信息,要及時通過縣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平臺,依法公開公示。對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等嚴重失信行為依法列入“黑名單”。
3. 開展智慧監管。各地要充分有效地運用大數據分析、“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縣、鎮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平臺,通過各級招標投標電子監督系統對招投標全過程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和在線即時監測,確保扶貧項目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同時,縣、鎮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為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部門實現線上線下、“全天候、無死角”的監督提供必要的條件。
4. 暢通監督渠道,加大打擊力度。要把日常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對扶貧工程建設項目的檢查抽查力度。進一步拓寬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扶貧領域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規避招標或場外交易的,應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應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責。
(一)強化組織領導,推進工作落實。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整改工作的要求,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推動扶貧項目應招必招、應進必進、規范招標采購、加強項目監管作為打贏我省脫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對照本意見明確的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強化措施,倒逼責任落實,確保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投問題整改取得扎實成效。
(二)加強協同配合,構建聯動機制。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責任,建立部門之間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同監管全體成員會議,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決策,制訂完善相關政策。
(三)強化主體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評議考核制度,強化監督管理主體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職責或本意見規定的協同監管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確保監督實效。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部門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