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指導意見》的必要性
以習近平扶貧開發戰略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通過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解決扶貧項目亂決策、亂實施、優親厚友、貪污侵占扶貧資金等問題,健全扶貧領域政府采購和項目招投標配套制度。
二、制定《指導意見》相關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
3.《關于推進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8〕10號);
4.《關于完善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導意見》(國開辦發〔2018〕11號);
5.《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
6.《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
7.《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村建設項目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委農工辦〔2018〕5號);
8.《關于印發<廣東省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民工匠承接農村小型工程項目指導意見>的通知》(粵發改農經函〔2017〕6869號)。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規范進場交易方面,要求法定招標項目必須依法依規開展招標投標,必須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類扶貧項目推行電子招標。實施備案管理方面,要求必須招標的扶貧項目招標人在招標結束后,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投標情況備案報告,提交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監督平臺。規范代理行為方面,要求扶貧項目招標人通過規定平臺查詢代理企業備案信息,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守相關規定,為招標人提供優質代理服務。強化信用監管方面,各地要充分有效地運用大數據分析、“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縣、鎮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平臺,通過各級招標投標電子監督系統對招投標全過程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和在線即時監測,確保扶貧項目交易記錄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建立健全扶貧領域工程項目招標人、投標人、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對相關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加強信息公開方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按照“誰批準、誰公開,誰實施、誰公開,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在規定時限內公開依法必須招標扶貧項目的相關信息。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