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7-22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
出讓金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17〕3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業經十二屆3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
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市“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完善差別化“三舊”改造地價激勵政策,充分調動土地權利人和市場主體參與改造的積極性,確保我市“三舊”改造工作持續規范、有序地運行,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國土資發〔2016〕1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升“三舊”改造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粵府〔2016〕9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城鄉規劃、“三舊”改造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三舊”改造項目,改造方案經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依法批準實施,地塊已完成地籍調查和確權登記并做到土地權屬清晰,權屬界線準確,地類用途明確,依法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以協議方式出讓“三舊”改造用地使用權涉及繳交土地出讓金的,適用本辦法。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三舊”用地使用權,繳交土地出讓金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改造類型,是指舊廠房改造、舊城鎮改造及舊村莊改造,以土地所有權性質及證載用途為認定依據。其中:舊廠房改造是指國有工礦倉儲用地改造項目;舊村莊改造是指集體土地改造項目;舊城鎮改造是指舊廠房、舊村莊改造以外的國有土地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證載用途,是指擬改造土地權屬登記資料(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所記載的用途。
本辦法所稱現狀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是指改造項目在證載用途、現狀容積率、開發程度、土地使用權類型、剩余土地使用權年限等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本辦法所稱現狀容積率,是指擬改造土地現狀建筑面積與擬改造土地面積的比值。現狀建筑面積以權利人提供的權屬登記資料(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為準;權利人無法提供擬改造土地上蓋物權屬登記資料的,現狀容積率按如下設定:住宅用地2.0(含商住用地、綜合用地,商住比例按商服占10%、住宅占90%的用途比例設定)、商服用地2.0、工業及其他用途1.0。
本辦法所稱商住用地,是指所出讓宗地依據城市規劃含有部分商服建筑面積的住宅用地。
第四條 舊廠房改造項目分別按下列不同情形計收土地出讓金:
(一)改造后保留工業用途,剩余土地使用權年限不變、提高容積率的,免收土地出讓金。
(二)改造后變更為物流用地的,對其中倉儲部分用地同屬工礦倉儲用地性質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其中非倉儲部分如商業、辦公及其它功能,按以下公式計收土地出讓金:(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現狀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舊廠房改造折扣率(工改物流)。
(三)改造后變更為其他用途(住宅用地、商住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務用地等)的,按以下公式計收土地出讓金:(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現狀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舊廠房改造折扣率(工改其他)。
第五條 舊城鎮改造項目按以下公式計收土地出讓金:(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現狀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價格)×舊城鎮改造折扣率。
第六條 舊村莊改造項目按以下公式計收土地出讓金:(新設定規劃建設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現狀使用條件下集體土地使用權價格)×舊村莊改造折扣率。
第七條 無合法用地手續且已實際建設使用的“三舊”用地,根據當前國家、省相關政策可申請完善歷史征收手續后自行改造的,按下列不同情形計收土地出讓金:
(一)改造后保留原用途的,按原土地用途現狀條件下市場評估價計收。
(二)改造后變更土地用途或其他土地利用條件的,按以下兩項金額分步計收:
1.原用途現狀條件下市場評估價;
2.新設定土地利用條件下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價與原用途現狀條件下市場評估價之差乘以對應改造類型折扣率。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計算“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時,如計算結果為負數,政府不予退還。
第九條 對于改造單位在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交了改造項目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后,依法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調整改造項目建設用地性質、容積率等須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不得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用地改變性質、調整容積率等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三舊”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協議出讓方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補繳地價等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附件2《折扣率表》適用范圍為惠城區,其他縣、區可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地實際自行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4日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三舊”改造用地協議出讓繳交土地出讓金辦法》(惠府辦〔2012〕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