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關于開展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及市殯葬聯席會議精神,規范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殯葬管理的政策規定,結合惠州實際情況,我局牽頭擬制了《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歷年來,我市四個殯儀館一直存在館內無人認領遺體長期存放及處理工作“老大難”問題。從統計數據來看,各殯儀館長期存放遺體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21年9月30日,全市各殯儀館共存放641具無人認領遺體,存放時間最長的達18年之久。近年來,雖然省民政廳曾多次發文要求各地依法妥善處理長期存放遺體,我市民政、公安和衛生健康等部門也曾多次開展統一清理行動,但是清理行動長期效果不佳,清理行動結束后,長期存放遺體數量仍在持續遞增。殯儀館內遺體積壓情況日趨嚴峻,日常運轉、應急保障和安全管理壓力巨大,長期存放遺體的長期積壓,不僅占用和耗費巨大的公共資源,也使我市殯葬公共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亦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隱患。
為積極推進長期存放遺體處理進程,我市殯儀館采取了成立長期存放遺體處理專項工作組,對無名、無人認領和經濟困難對象實施傾斜性費用減免政策,以及向經辦單位發函催辦等措施,上述措施短期內確實能處理小部分遺體,但長期效果并不明顯,長期存放遺體的處理速度趕不及新增速度,長期存放遺體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有效解決。2018年6月,省民政廳印發了《開展長期存放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長期存放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項行動。2018年7月,省民政廳聯合省發改委等12部門印發了《廣東省殯葬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活動實施方案》,將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問題作為其中一項整治內容。2021年9月8日,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民函〔2021〕401號),2021年10月20日,我市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行動聯合工作組,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召開了多次無人認領遺體工作會議,傳達了文件精神,印發了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專報共4期和兩次《會議紀要》。截至2022年7月31日,全市無人認領遺體641具,已處理523具,完成率81.6%。
長期存放遺體積壓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原因多樣,情況復雜,但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市目前處理無人認領遺體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完善。目前我市遺體處理主要遵循2012年國家修訂實施的《殯葬管理條例》和省民政廳2005年印發的《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暫行規定》,以上政策法規對于各種情況導致“棄尸”現象的處理辦法,有關部門的權責分配、遺體公告制度、經費解決渠道等問題均沒有明確規定,或缺乏明確的操作指引,因此導致有關職能部門在處理遺體時無依據可循,有所顧慮。針對上述問題,2021年12月24日和2022年5月6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兩次召開殯葬聯席會議,并出臺了《會議紀要》,要求參考外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盡快出臺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建立我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問題,規范我市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工作。
二、制定《辦法》的相關政策依據
(一)《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9號)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1號)
(五)《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民發〔2014〕132號)
(六)《廣東省民政廳遺體接運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粵民?!?005〕49號)
(七)《廣東省民政廳遺體火化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粵民福〔2005〕50號)
(八)《廣東省公安機關處置非正常死亡尸體和未知名尸體工作規定》(粵公通字〔2012〕250號)
(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1號)
(十)《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省政府第186號令)
(十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優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
(十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
三、《辦法》主要內容
《惠州市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辦法》包含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死亡證》出具主體、出具要求、遺體接運憑證、特殊情形遺體接運、調查取證、保存期限、分類處理、認領規定、特別處理、骨灰處理、少數民族政策、涉外、涉港澳臺僑規定、經費來源、法律責任,共十九條。
第一條明確了制定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適用范圍。
第三條至十二條規定了公安、醫療衛生、民政、殯儀館的工作職責,以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出具、遺體接運和防腐、無人認領遺體調查取證、公告處理(包括患傳染病死亡和特殊情況的遺體)的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骨灰留存和處置問題。
第十四條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政策允許土葬10個少數民族和涉外人員的無人認領遺體處理的部門以及政策依據。
第十六條規定了無人認領遺體處理費用及核撥的經費保障渠道和核撥方式。
第十七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明確了有關期限的計算方式。
第十九條規定了實施時間及期限,以及評估修訂的條件。
四、《辦法》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無人認領遺體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無人認領遺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現以下兩種情形的遺體:
(一)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有關單位或其他組織在防腐期15日屆滿后不為其辦理殯殮手續的。
五、文件名稱解讀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是指根據2014年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公安廳《轉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使用全省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簡稱《死亡證》),簽發流程和簽發主體參照上述通知以及省衛生健康委、公安廳、民政廳《關于優化廣東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簽發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衛醫函〔2019〕21號)執行。
(二)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指人的自然死亡,包括因身體內在健康原因而致的疾病死亡或年老而終;非正常死亡指人受到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工傷、交通等意外事故,地震、海嘯等自然災難,或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
(三)累計防腐:指遺體從開始進入殯儀館防腐到火化處理當天日期的總時間。
(四)市級報刊:目前指惠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