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社會監督,提高群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推進我市生態環境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生態環境局制定《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印發《關于強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建設的通知》(粵環辦函〔2020〕23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建立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
二是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監管的需要。目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呈現出隱蔽性、復雜性等特征,依法查處難度大,若僅依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限的執法人員以及執法裝備,要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比較難,對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的被動性。通過制定本辦法,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有效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三是利用新媒介充分保障公眾環境權益訴求的需要。近年來,公民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關注度逐步提升,通過不同方式投訴舉報部分企業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善我市生態環境質量。本辦法規定公眾可通過“惠服務U”小程序、12345微信公眾號、來信來訪、官網等途徑進行舉報,也可通過撥打12345專線或者來訪的方式咨詢有獎舉報相關事項,方便舉報人及時、有效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二、《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
本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起草。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的說明
本《實施辦法》共十九條,整體上內容詳實,可行性較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適用范圍、舉報方式、貢獻等級、獎勵標準、獎勵流程、監督管理等作出詳細的規定。
四、《實施辦法》的主要亮點
1.細化獎勵標準。根據受理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事項、較大事項、一般事項三類,涉及水污染防治類、大氣污染防治類、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土壤污染防治類、應急管理類等違法行為。根據舉報人的貢獻程度,將獎勵等級分為一級貢獻、二級貢獻、三級貢獻三級,并與三類違法行為相結合,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范圍及貢獻程度的,按照標準給予舉報人獎金獎勵,一宗最高獎勵可達到3萬元。
2.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于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多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舉報違法行為并且符合獎勵情形的,獎勵最先的舉報人;對于聯名舉報的,按一宗案件處理,獎金由登記的聯系人領取;對于同一人舉報同一環境違法主體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以單項最高金額進行獎勵。
3.充分保障舉報人的權益。設立保密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于舉報人的信息不得泄露;當舉報人舉報自己所在單位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該單位知悉后不能打擊報復;如舉報人對作出的獎勵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舉報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4.保障公民飲用水水質安全。為了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確保公民飲用水安全,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以及第十條(五)項規定嚴重危害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列入有獎舉報范圍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保護區外劃分準保護區。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338-2018),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是以取水口(井)為中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是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的,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即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是直接關乎公民飲用水安全的區域,二級保護區是保護一級保護區的緩沖區域。因此,本《實施辦法》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違法行為列為投訴舉報的重大事項范圍,除此之外列為投訴舉報的較大事項范圍,與我國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保護實際需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