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15
惠市公積金〔2021〕44號
中心各科(部)、各縣(區)管理部,各受委托銀行:
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進一步防范資金風險,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經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將《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資金風險,落實租購并舉,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托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在職工或配偶的戶籍所在地或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市轄區內,房屋用途性質為住宅,且職工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純公積金貸款,是指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即可滿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組合貸款,是指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資金不足以滿足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時,其不足部分同時向受委托銀行申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正使用商業貸款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貸款資產,是指包括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發放的公積金貸款及形成的全部權益。
本辦法所稱貸款檔案,是指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所產生的全部檔案,由貸款申請、審核、發放、催收、變更、回收等行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為貸款和還款活動提供依據的歸檔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承辦管委會的各項決定及其交辦事項。
受委托銀行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和結算等金融業務。
公積金貸款風險由公積金中心承擔。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或公積金中心依法確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作為申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臺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貸款資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四)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或合法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條件,并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五)按規定支付購買自住住房的首期房款,或者持有自籌資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六)申請貸款時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并達到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繼續依規繳存;
(七)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八)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不予公積金貸款:
(一)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的;
(二)申請人僅購買住房的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或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
(三)申請人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申請人家庭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含純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記錄的;
(五)申請人家庭已使用兩次公積金貸款的;
(六)申請人處于被公積金中心或其他有權機關限制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期限內;
(七)申請人或配偶征信記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消費性貸款(不含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車貸、其他經營性貸款近5年內合并計算逾期累計超過6期(不含本數)、連續超過3期(不含本數)的;
2.貸記卡或準貸記卡近2年內逾期累計超過6期(不含本數)、連續超過3期(不含本數)的;
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
第九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公積金貸款或已騙取了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按照《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對已騙取了公積金貸款的,其全額退款之日起5年(含本數)后方可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套數的認定,以申請人家庭在全國不動產登記部門登記的住宅性質的不動產(含購房合同)、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商業貸款未結清的住房套數為準。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住房產權的,擁有住房套數應合并計算,每一個部分產權的住房應計算為一套住房。用于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住房如有申請人家庭以外的他人為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名下所在家庭擁有的住房套數一并計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二套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一)申請人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但其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二)申請人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現已結清且其家庭沒有住房,又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三)申請人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一套住房且其家庭僅有一套住房,又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辦理過公積金貸款,且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系申請人家庭唯一住房;
(二)申請人提前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原商業貸款的申請,已經取得原商業銀行同意;
(三)在符合條件的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原商業貸款可轉為組合貸款。在非受委托銀行辦理的原商業貸款只能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且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余額;
(四)辦理商轉公貸款的住房須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該住房僅為原商業貸款設定了抵押權(無其他抵押權人且無查封等權利限制、無設定居住權的情形)。
申請人須在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之日起60日內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后續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申請人撤回本次商轉公貸款申請。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按照房貸比計算的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比例;
(二)不高于管委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對單一申請人發放的貸款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共同申請貸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共同貸款最高限額。
夫妻共同申請貸款的,貸款總額為夫妻雙方貸款額度單獨計算金額之和,且單獨計算金額不得高于管委會確定的單筆最高貸款限額,貸款總額不得高于管委會確定的共同貸款最高貸款限額;
(三)按照供收比計算的最高貸款額度:每月住房貸款還貸金額(含商業貸款)扣除申請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四)不高于個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個人可貸款額度:
1.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8;
2.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5;
3.連續按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6個月:貸款額度=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20。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單筆貸款最高限額、共同貸款最高限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報經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房屋貸款的比例:
(一)購買自住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現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
(二)購買自住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貸款金額(含組合貸款)不超過抵押物價值或工程總造價的60%。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款最長年限為30年且貸款年限加上房齡不得超過40年。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以可貸款年限較長的為最長年限。
公積金貸款截止年限一般不得超過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截止年限不得超過其中后退休者的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隨利率調整規定適時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逐筆審批。公積金貸款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在下列規定期限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1.所購住房為預售商品房、現房的,自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且已付首期房款之日起到該合同約定的全部購房款付清之日前申請;
2.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自不動產登記受理回執簽發之日起90天內或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新不動產權屬證書之日起90天內申請;
3.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該住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
(二)申請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交公積金貸款申請及齊整材料后,公積金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審核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公積金中心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由受委托銀行、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文書。不準予貸款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公積金中心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七條 受委托銀行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準予貸款決定或對申請人符合貸款的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公積金中心復核確認。公積金中心復核后認為確有風險的,可以撤銷準予貸款決定,并通知受委托銀行和申請人。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住房公積金資金結余情況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擬定住房公積金年度發放額度,經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住房公積金年度發放額度按月實施,以公積金貸款發放登記的時間先后順序發放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以及上述多種擔保方式的組合。
具體的擔保方式由公積金中心根據申請人貸款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必須提供足額的財產作為抵押。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須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前辦妥抵押擔保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列入公積金業務支出。
第二十二條 核定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向公積金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物價值,公積金中心應遵循審慎原則。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擔保的抵押物價值從本次交易中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房屋評估價值(公積金中心內部核查認定的房屋價格)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核定的該房屋計稅價格三者中取低者進行確定,核查費用列入公積金業務支出:
(一)以所購預售商品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超過一年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二)以所購現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超過一年,又或該現房產權轉移登記至申請人名下超過一年的;
(三)以所購存量房(二手房)作為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擔保財產的。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包括貸款資產和貸款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資產管理的范圍及內容為:
(一)貸款的日常監督管理;
(二)逾期貸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質押物的管理;
(四)公積金貸款形成的全部權益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貸款資產的管理應當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夠隨時提供資產狀況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貸款資產由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共同管理。貸款資產的具體處置可以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應建立全面的貸款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對檔案資料收取錄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還等全過程應當開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確保貸款電子數據與其對應的貸款實體檔案記載信息一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違規申請或騙取公積金貸款,或惡意逃避債務,非法轉移抵(質)押物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終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公積金貸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逾期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法律責任,并在借款人連續逾期償還二期以上(含本數)貸款本息的,公積金中心可直接從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扣收逾期償還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
第三十條 借款人逾期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或者存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職工,公積金中心有權將該借款人或職工的不良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管檔案(系統),并提交征信機構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積金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具體操作規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與國家、省、市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將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公積金貸款政策。
政策解讀:關于對《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