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22
惠農〔2020〕1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的指導意見》業經市政府第126次常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7月23日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加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解決鄉村振興發展面臨的“用地難”問題,保障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用地需求,現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用地政策和我市實際,就加強鄉村振興用地保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主要目標
(一)設施農業用地規范便利。按照“科學界定、合理配置、簡化備案、規范管理”的原則,進一步明晰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所占用地)細化分類和管理清單,為現代農業設施建設提供農用地保障。
(二)建設用地指標總量保障。設立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指標,市、縣區兩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用于鄉村振興發展。同時通過爭取省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拆舊復墾騰退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需求。
(三)預留用地規模落實到位。在編制和實施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時,預留5%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所需規模由各縣(區)統籌調整,并通過拆舊復墾產生新的預留建設用地規模,優先用于滿足鄉村振興發展建設需要。
(四)存量建設用地整治盤活。加大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盤整力度,將土地綜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莊拆改等盤整出的建設用地空間優先用于鄉村振興發展需求。
二、保障范圍
(五)設施農用地保障范圍:
1、生產設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
2、附屬設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農業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
3、配套設施用地:指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
各類設施農用地目錄及附屬、配套設施用地標準詳見附件1。
(六)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保障范圍:
1、美麗鄉村“百千工程”示范村建設項目用地;
2、省、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公園,以及各類農業科技園、創業園、助農服務體系等建設項目用地;
3、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鄉村旅游、農村家庭手工業、體驗農業和創意農業等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用地,包括建設農產品初加工、深加工、倉儲和物流等設施用地和住宿、餐飲、停車場等休閑旅游設施用地,非營利性養老產業和一、二、三產業融合項目;
4、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即宅基地。
三、設施農用地保障措施
(七)簡化備案工作。凡屬目錄范圍且沒有超標準使用的設施農用地,均按農用地管理進行備案,簡化備案手續。設施農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后匯交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八)調整認定范圍。在不破壞耕作層,不做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在坡度≥25度的山地(不包括梯田等耕地)上建設設施農業,也按設施農用地管理,只需辦理備案手續。
(九)實行清單管理。規范設施農用地的使用行為,制定設施農用地正負面管理清單(詳見附件2),推動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四、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保障措施
(十)建立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凡屬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保障范圍的建設項目,由項目實施主體向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報建設用地需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申報建設用地的項目進行現場審核、合規性審核等篩選匯總,并統一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先急后緩、重點項目優先、縣區用地均衡安排等原則,選定一批項目列入全市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入庫項目用地總量控制在200-400畝范圍內。市自然資源局指導各縣區根據入庫項目實際用地需求,通過調整控制性規劃、落實用地指標、合用存量用地等辦法,多渠道解決入庫項目用地需求。
(十一)爭取省用地計劃指標。納入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的項目,凡符合省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條件的,包括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公園和省農業農村重點項目等,優先爭取利用省用地計劃指標,由市自然資源局按原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劃發〔2018〕49號)規定的流程,辦理用地計劃使用手續,爭取最大限度利用省用地計劃指標。
(十二)落實市級用地計劃指標。除爭取利用省用地計劃指標外,還應通過單列市縣鄉村振興專項用地計劃指標,保障入庫項目用地需求。市縣級鄉村振興專項用地計劃指標應占本級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總量的10%以上。市級鄉村振興專項用地計劃指標應根據鄉村振興項目建設實際需求,合理安排給各縣區;各縣區沒有使用完畢的市級鄉村振興專項用地計劃指標,由市級統籌調劑使用。
(十三)利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將鄉村振興建設用地納入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使用范疇,市縣政府在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可預留5%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也可通過拆舊復墾產生新的預留建設用地規模。鄉村振興建設項目包括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或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旅游設施等建設項目用地,如農村廁所、旅游驛站、景觀平臺、品鑒室、停車場等,均可利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同時要盡量使用低丘緩坡,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十四)探索實施點狀供地。為解決鄉村振興專項建設用地指標難落地問題,對鄉村振興建設項目用地探索實施點狀供地,即按照“建多少、轉多少”原則,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對使用零星、分散建設用地的實行“多點一證”管理,可以單點也可以多點組合申報用地。點狀用地項目選址應符合相關規劃,并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項目符合劃撥用地使用條件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經營性用地須嚴格按照公開方式出讓。對存在申請備案手續問題或因其他歷史原因,已經建成或在建的設施農業休閑農業建設項目,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的框架內,可按分類處置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解決辦法,統籌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以解決項目建設合法合理的用地需求。
(十五)用活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鼓勵以村、組為單位,鄉鎮政府組織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莊拆改等行動,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集中集約利用,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本村組鄉村振興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包括鄉村旅游、休閑農業、農業公園、田園綜合體等新產業新業態用地需求。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大力發展鄉村休閑旅游業。
(十六)鼓勵閑置建設用地拆舊復墾。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村莊規劃和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拆舊復墾意愿,由鎮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保障所在村鄉村振興用地需要后,節余部分按省復墾指標交易辦法在省內公開交易流轉。復墾指標收益扣除成本后,凈收益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歸屬縣、鎮級財政部分優先用于鄉村振興工作。
五、保障機制
(十七)健全工作機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建立由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聯合參與的保障機制,加強對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管理、指標規劃、審批管理、目標考核等,切實做好鄉村振興用地保障工作。
(十八)明確分工職責。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振興用地保障工作,對鄉村振興建設用地指標(不少于總量10%)計劃單列,定向供應。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全面摸底掌握鄉村振興建設用地實際需求,對各建設項目要認真審核、現場核查,并建立符合發展需要的鄉村振興項目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爭取省用地計劃指標,全面落實本級鄉村振興用地指標,并實施點狀供地,同時要大力推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整和拆舊復墾工作,保障鄉村振興用地需求。
(十九)健全保障制度。市農業農村局要建立鄉村振興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庫,并對鄉村振興用地保障情況開展定期評估,指導和監督相關用地保障政策的落實。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要制定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細則,指導督促各縣區做好省、市用地計劃指標申報工作,制定存量用地盤整、拆舊復墾等操作指引,并抓緊研究出臺點狀供地政策事項許可辦理程序,包括申請、審核、批準、發證等相關流程,確保鄉村振興用地保障各項工作有效落地。
(二十)強化責任追究。結合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考核,由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對市、縣區落實鄉村振興用地保障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和同步考核,對勇于創新、保障有力的做法要大力推廣;對保障不力的責任主體要嚴厲問責,以防止因重視不夠、工作不實導致鄉村振興用地難以落地等現象發生。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設施農用地分類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