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2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9日
惠州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時代耕地保護戰略,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全市各縣、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守住耕地保護紅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9〕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惠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負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等指標的縣、區政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包括耕地保護考核、節約集約用地考核、“三舊”改造考核、土地執法監察考核四個方面。縣(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市政府對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統計局、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統稱市考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開展1次。
第五條 市政府與縣、區政府逐年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根據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解下達各縣(區)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市政府下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等任務指標,依據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備案確定的補充耕地面積數據、高標準農田上圖入庫數據、耕地質量等別年度更新評價成果、耕地質量定級成果等進行考核。
第六條 縣、區政府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要求,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度向市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材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市考核部門依據全市自然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綜合監管平臺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采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罰并重、統一標準、統一時限的原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耕地保護占70分,節約集約用地占10分,“三舊”改造占10分,土地執法監察占10分。具體評分細則由市考核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共同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適時調整完善。
第八條 考核分制定方案、自查、實地檢查、綜合考評、考評通報五個階段。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考核部門依據省印發的年度考核方案制定市年度考核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縣、區政府印發,并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查:縣、區政府按照本辦法、評分細則和市級年度考核方案的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考核部門。
(三)實地檢查:自查結束后,市考核部門應于每年4月底之前組織考核組赴各縣(區)進行實地檢查,按照評分細則逐項檢查評分。檢查的重點是對主要指標的現實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考核部門應及時向被考核對象反饋,被考核對象根據反饋意見進行整改。
(四)綜合考評:市考核部門結合各縣(區)自查和實地檢查情況,對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形成考核報告。并從單項考評中得分超過總分80%(含80%)的縣(區)中選取得分最高的評選出耕地保護考核優秀獎、節約集約用地優秀獎、“三舊”改造優秀獎和土地執法監察優秀獎。綜合考評得分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為考核不合格。
(五)考評通報: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第九條 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獎資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有任意一項指標未完成的。
(二)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居全市首位的。
(三)未完成省、市下達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三舊”改造年度計劃指標的。
(四)因耕地保護工作不力,被國家有關部門和省、市政府,省、市有關部門約談或問責的;存在違法用地國家級掛牌案件或明確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掛鉤的違法用地省級掛牌案件且未按期結案的(市考核部門上報考核結果時,尚未到結案期限的,結案情況作為下一年度評獎資格依據);土地衛片執法檢查、自然資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檢查發現違法用地較為嚴重的;因耕地保護工作不力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五)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發現耕地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存在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
(六)省、市耕地保護相關工作檢查中發現弄虛作假、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低劣的。
第十條 對于在綜合考評中獲得優秀獎的縣、區政府,予以獎勵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對考核不合格或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縣、區政府,責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并予以全市通報。整改期間,除國務院、省和市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暫停對該縣、區政府其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同時,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程序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縣、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入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抄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考核、領導干部問責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縣、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09〕65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2〕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