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8-12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18〕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業經十二屆6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1日
惠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粵府法治辦〔2017〕1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法制工作職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行政執法公示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相關考評的范圍。
第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錄入、審核及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并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以市、縣(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由該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負責政府相關行政執法信息的公示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級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一平臺,歸集本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的,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執法公示職責的,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體信息: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
(二)職責信息:單位職能、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依據信息: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文件、委托執法協議等。
(四)清單信息:權力和責任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事項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等。
(五)程序信息:行政執法程序以及流程圖。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的方式、條件、手續、流程、期限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登記的事項、方式、條件、手續、流程、期限、數量、費用等;行政給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的方式、條件、手續、流程、期限、種類、數額標準等;行政相對人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錄、示范文本等。
(六)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服裝、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主體,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執法窗口崗位:在執法窗口明示當班工作人員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以及需要補正的材料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后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結果: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或者事項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應當隱去下列信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主體可以公開。
第十條 關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上年度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的公開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按省人民政府承擔法制工作職責部門制定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布。
除前款規定平臺外,行政執法信息同時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通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公布。
(三)通過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公布。
(四)通過辦公場所放置的公示宣傳資料公布。
(五)通過新聞媒體公布。
(六)通過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監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條 事前公開、事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時限,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并及時對已公開的相關信息進行調整更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的作出機關、文號、日期、內容等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開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上年度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公示后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律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可以向發布該信息的行政執法主體申請更正。
更正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執法主體代為填寫更正申請。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更正申請進行核實。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信息公示內容準確,不予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申請更正的信息涉及第三方職責或權益的,行政執法主體向第三方征求意見或者核實情況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