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人民政府: 《關于惠州市博羅縣2024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博自然資〔2024〕345號)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縣將湖鎮鎮湖鎮村田寮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3.434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3.4349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供應,用于城鎮建設。 二、請你縣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你縣相關不動產登記機構以此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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