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0)〔2022〕46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核惠州市中心城區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惠市自然資(管制)請〔2022〕44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和2014年度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惠城區小金口街道小鐵村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柏崗村張坎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未利用地0.944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使用上述有關村集體建設用地0.5566公頃,以上合計1.5013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1.5013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惠州市城市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城區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惠城區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惠城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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