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0)〔2022〕82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核惠州市中心城區(qū)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惠市自然資(管制)請〔2022〕94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和2011年度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惠城區(qū)小金口街道辦事處白石村瑞頭股份經濟合作社,金雞村奎一、奎二股份經濟合作社,小鐵村馬一、馬二股份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6217公頃(耕地0.7015公頃、其他農用地(不含養(yǎng)殖水面)0.920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以上合計1.6217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xù)。另同意你市將小金口街道屬下的國有農用地0.0508公頃(耕地0.0030公頃、林地0.0465公頃、其他農用地(不含養(yǎng)殖水面)0.0013公頃)、未利用地0.645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上述土地(合計2.3176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xù)后依照規(guī)劃安排作為惠州市城市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安排為城鄉(xiāng)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的規(guī)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guī)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做到節(jié)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guī)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2201471355),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城區(qū)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莩菂^(qū)人民政府應依法發(fā)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惠城區(qū)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六、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guī)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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