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部門: 為加強惠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業公園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印發2021-2023年惠州市農業公園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惠鄉振組辦〔2021〕34號)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農業公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惠州市農業公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方案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惠州市農業公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方案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農業公園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成效。根據《關于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惠市委辦電〔2018〕76號)和《2021-2023年惠州市農業公園建設工作方案》(惠鄉振組辦〔2021〕34號,以下簡稱《方案》)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惠州市農業公園是指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由各縣(區)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組織申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評審、擇優遴選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批準的農業公園項目。 第三條 2021年至2023年,全市計劃建設5個惠州市農業公園項目,分批次申報、批準下達項目建設計劃。 第四條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級財政計劃給農業公園建設實施主體的建后補助資金,采取先實施,后補助的方式。每個項目由實施主體先自行投入1000萬以上(補助資金帶動企業自籌資金投入達到1.5倍以上)。項目完成了各項建設任務,市級驗收結果和績效評價結果通過市政府審核認定后,每個公園項目給予400萬元補助資金。 第五條 項目建設實施主體(以下簡稱實施主體)是指承擔公園項目建設的農業企業、合作社等經營組織。 第六條 項目申報。市農業農村局印發公園項目申報指南,規定項目申報條件和其它申報要求,并在局信息網上公開申報指南??h(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發動符合條件的農業企業等經營組織申報項目,審核同意后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 第七條 項目評審。由市農業農村局組成項目專家評審組,采用現場核查、審查資料等相結合方式,對申報項目實行競爭性定項計分評審,擇優遴選出公園項目建設名單。 第八條 項目審批。項目建設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信息網上公示7個自然日,同時,就建設名單向市直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定,由市農業農村局下達項目建設計劃。 第九條 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建設計劃下達后30天內,實施主體要結合實際,認真編制項目建設實施方案,科學規劃項目建設,分類分項細化建設內容,量化有關工程或設施、設備指標,明確建設項目分項概算和總概算。實施方案經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第十條 項目實施。實施主體按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加強項目管理。 ?。ㄒ唬┪杏匈Y質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工程設計和編制項目工程預算,形成項目工程設計報告和項目工程預算報告。 (二)依法依規實施項目建設,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工程和設備采購招標投標程序或詢價報價程序,規范選取項目工程承包商和貨物、服務供應商,并簽訂承包合同。 ?。ㄈ┮F場設立項目公示牌,將項目建設情況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立項年度、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工程數量、總投資、補助額度等。 ?。ㄋ模┮闪㈨椖抗芾硇〗M,專門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有關具體管理工作,要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和項目采購清單實施采購,完善施工日志,加強質量監管,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及時開展子項目完工驗收,現場收集施工關鍵節點有關相片資料等。 (五)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項目整體驗收,整理完善項目建設檔案資料;全面總結項目建設情況,編制項目工程結算報告,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及時向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項目初驗和績效初評。 第十一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農業公園建設實施主體承擔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責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監督項目實施、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是項目管理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建設日常監督管理,統籌檢查指導項目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項目用地等問題;每月25日前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及資金使用進度,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實地核查,確保項目按照實施方案要求順利推進。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方案。因市場價格變化、政策調整、建設條件改變等原因,確需調整建設內容、資金使用計劃的,由實施主體編制調整方案,向縣(區)農業農村部門申請批準調整,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方案在建設期間調整不得超過兩次(因審計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除外)。調整后,原則上投資總額和撬動社會資本不能減少、建設績效目標不能降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調整,由縣(區)區農業農村部門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批準。 (一)調整實施主體的。 ?。ǘ╉椖靠偼顿Y額調整幅度大于20%(但調減投資后總投資仍符合要求)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項目需延期完工(延期不超過半年)的。 第十四條 項目完工后,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初驗和績效初評,并書面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市級驗收申請。市農業農村局收到申請后,組成專家評審組,采取聽取情況匯報、現場核查、審閱資料、現場詢問、審核專賬、專家討論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和實施績效評價,形成驗收結論。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局完成驗收后,驗收結果在信息網上公示7個自然日,征求意見。無異議的,驗收結果報市政府審核認定后,由市農業農村局以文件形式向項目縣(區)農業農村部門通報驗收結果。 第十六條 農業公園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建設完善農田基礎設施、環境整治、大棚設施、產品加工、數字農業、質量檢測、品牌打造、標志標識等,以及用于配套完善產品倉儲、冷鏈物流、電商平臺、科普教育、農業景觀、農耕體驗等內容。建設辦公樓、宿舍樓、培訓樓等與項目建設沒有直接關聯的,不列入項目建設內容范圍。 第十七條 農業公園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圍繞以上建設內容開展。不得用于土地購買及辦公樓、宿舍樓、培訓樓等工程建設,不得用于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餐飲、差旅、油費、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債務等一般性支出,不能用于規劃編制、可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咨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 第十八條 農業公園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實施主體須建立農業公園項目專賬。同一項目名稱、執行不同內容的項目,要按照不同項目內容分別設置項目明細賬或者項目輔助明細賬。 第十九條 農業公園項目財政補助資金須憑稅務發票進行支出結算,工程類建設項目應編制工程結算報告,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工程結算進行審定。農業公園項目建設完成后,由實施主體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期限為2個整年,即項目下達建設計劃當年到次年年底,完成一個驗收一個。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建設任務,未通過市、縣驗收,或完成建設任務,但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財政資金補助資格(批準延期的除外)。項目建設完成后,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公園項目初驗及績效初評,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二十一條 所在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收到市級驗收和績效考評結果后,應及時通知農業公園實施主體申請辦理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手續,并協調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程序將市級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建設責任主體賬戶。 第二十二條 嚴禁建設責任主體將農業公園批準建設前已有的設施、設備等當作農業公園完成的建設內容,以舊頂新,套取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如有違反,經由市農業農村局調查核實后,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取消其農業公園建設市級財政補助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已撥付的,按規定收回市級財政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對被取消農業公園建設補助資格的建設責任主體,3年內不得承擔實施農業公園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本輪農業公園項目實施完成,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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