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實施自有文化場館免費開放,提供基本文化服務,開展普及性免費文化藝術培訓、公益性展覽展示及時政法制科普教育; (二)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流動文化服務;指導群眾文藝團隊建設,輔導和培訓群眾文藝骨干; (三)組織、輔導和研究群眾文藝創作,開展群眾文化工作理論研究; (四)受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門委托,輔導、培訓縣(區)文化館(站)文化工作人員及文化協管員、藝術活動業余骨干; (五)開展民間、民俗文化研究及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六)組織文化志愿服務活動,培訓文化志愿者; (七)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展示、宣傳活動,指導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執行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計劃和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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