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全面推動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申報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且已通過縣區級的非遺項目; (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三)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四)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五)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六)具有鮮明特色,在轄區內有較大影響。 二、相關程序 (一)發動階段; 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發文,通知各單位、社會各界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工作; (二)申報階段; 1、各申報主體(各街道辦、社區、企業或個人)向所在縣(市)區文體廣新局提出項目申請;? 2、由各縣(市)區文體廣新局在本縣(市)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體廣新局及市非遺中心推薦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及相關材料(申報主體按本通知所述的申報材料進行準備),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報資料; (三)評審階段; 1、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及市非遺中心組織五名以上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 2、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進行初評和審議; 3、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 4、專家評審委員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四)公示階段; 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將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期為二十日; (五)批準、公布階段。 1、市文體廣新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2、報請市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文化和旅游廳備案。 三、申報材料 (一)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總目錄1份; 2、項目申報書(附件1); 3、項目代表圖片(附件2); 4、項目申報錄像片及輔助材料。 (二)申報材料要求; 1、項目申報書:內容充實,表達準確,簡介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2、錄像資料:10分鐘錄像片,清楚介紹項目特征、核心價值和關鍵內容(所有的文字解說均須打上字幕); 3、紙質材料:項目申報書和項目代表性圖片統一以四號字體A4紙打印,一式7份; 4、多媒體材料:統一拷貝至光盤或U盤。 (1)項目申報書電子文本(WORD和PDF版本分別報送); (2)項目代表性圖片; (3)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證明材料、保護單位承諾、傳承人(群體)同意申報及參與保護工作聲明書(PDF格式); (4)項目申報錄像片; (5)其他音頻、視頻材料等輔助材料。所有申報材料及輔助資料將全部歸檔,不再退還。 四、報送時間 申報主體按申報通知時間將申報材料提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凡不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不合格或超時申報的,概不受理。 五、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752-2892383 0752-5757359 六、工作要求 (一)真實準確,公平公正; 申報主體提交的資料需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凡填寫內容不實、有虛假成分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明確責任,制定計劃。 明確具體承擔申報項目保護與傳承工作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并制定詳實、具體可行的五年保護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