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國家圖書館: 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2年4月7日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共圖書館科學化、專業化建設水平,提升館藏文獻信息保存質量,充分發揮館藏文獻信息使用價值,有效利用公共圖書館館舍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是指公共圖書館根據工作需要,對納入正式館藏的文獻信息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由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進行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參照執行。 第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妥善保存館藏文獻信息,不得隨意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分級分類、科學規范、協同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館藏文獻信息屬于文物、古籍、檔案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原則上不進行處置,確需處置的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籍管理、檔案管理或者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 第六條 公共圖書館負責本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依據本館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文獻信息利用情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開展處置工作應當手續齊全、流程清晰。 區域總分館體系中承擔總館職能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負責協調體系內文獻信息處置工作。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基本程序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館藏文獻信息,可以進行處置: (一)損壞嚴重或者存儲格式過時的; (二)復本量過多的; (三)流通率較低的; (四)內容過時的; (五)涉及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七)因館藏發展策略調整而需要進行處置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處置的。 對需要長期保存的館藏文獻信息,確需處置的,處置時應當遵循保留品種、剔除復本的原則。 對通過接受捐贈入藏的館藏文獻信息進行處置,應當遵守捐贈有關法律法規和捐贈協議。 公共圖書館處置館藏文獻信息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關于資產評估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結合自身功能定位、館舍條件、讀者需求、館藏類型等因素,采用無償劃轉、捐贈、置換、轉讓、報損或報廢等方式處置館藏文獻信息。 公共圖書館應當優先選擇無償劃轉、捐贈和置換等處置方式。 第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本館館藏發展策略制定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細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處置的范圍、標準、方式、決策程序; (二)處置的相關部門職責、工作流程; (三)處置的具體要求、監督檢查制度等。 處置工作細則應當按照本館章程規定的程序審議通過,并報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結合館藏文獻信息的保存利用情況,提出擬處置文獻信息目錄和處置方式建議。 處置建議應當根據需要征求館員、讀者、專家或有關圖書館的意見。成立理事會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征求理事會意見。 第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按以下權限予以審批: (一)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規定限額以上(含規定限額)的館藏文獻信息,經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規定限額以下的館藏文獻信息,報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一定限額的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權限,限額以下的館藏文獻信息由公共圖書館按相關規定處置報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限額以下的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情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或者備案。 國家圖書館資產處置規定限額,按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執行;地方公共圖書館資產處置規定限額,按照地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及時核銷所處置館藏文獻信息的國有資產臺賬信息,加蓋注銷專用章,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并與館藏文獻信息接收方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對每批處置館藏文獻信息建立處置業務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處置業務檔案應當完整、真實,包括征求意見情況、申請報批文件、文獻信息交接記錄等。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盤點。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可以在區域圖書館總分館體系、文獻信息聯合保障體系等協作機制框架內,對館藏文獻信息進行聯合處置。 納入總分館體系的文獻信息處置工作可以由總館統一組織,結合體系內文獻信息的建設要求和保存利用情況,聯合分館提出處置建議,實施處置。 納入文獻信息聯合保障體系的文獻信息處置工作可以由體系內起主導作用的圖書館統一組織,結合體系內文獻信息的保障要求和保存利用情況,聯合合作圖書館提出處置建議,分別處置。 第三章 無償劃轉和捐贈 第十六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館藏文獻信息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館藏文獻信息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七條 無償劃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同級公共圖書館之間無償劃轉館藏文獻信息,以及公共圖書館對同級公共文化機構無償劃轉館藏文獻信息,由劃出方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跨級次無償劃轉館藏文獻信息,由國家圖書館無償劃轉給地方公共圖書館的,應當附接收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國家圖書館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地方公共圖書館無償劃轉給國家圖書館的,由劃出方按照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處置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地方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的跨級次無償劃轉程序,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申請館藏文獻信息無償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劃轉申請文件及館內決策文件; (二)擬無償劃轉文獻信息清單及相關文獻信息價值憑證、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說明;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四)劃出方和劃入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五)因本館撤銷、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館藏文獻信息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捐贈是指公共圖書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館藏文獻信息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捐贈館藏文獻信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贈申請文件及館內決策文件; (二)擬捐贈文獻信息價值憑證、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說明;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四)對外捐贈報告,包括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擬捐贈文獻信息清單、捐贈文獻對本館的影響分析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本級財政部門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文獻交接清單確認。 第二十二條 接受捐贈的公共圖書館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報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受贈人不得將受贈文獻信息用于營利目的。接受捐贈的機構終止運行時,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受贈文獻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以無償劃轉或捐贈方式處置館藏文獻信息,應當優先選擇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圖書館作為無償劃轉或捐贈對象。 第四章 置換和轉讓 第二十五條 置換是指公共圖書館與公共文化機構之間以調劑余缺為目的進行平等互惠的交換。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申請館藏文獻信息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及館內決策文件; (二)擬置換文獻信息價值憑證、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說明;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四)置換方案,包括擬置換文獻信息清單,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五)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轉讓是指變更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申請轉讓館藏文獻信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申請文件及館內決策文件; (二)擬轉讓文獻信息價值憑證、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說明;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四)轉讓方案,包括擬轉讓文獻信息清單,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五)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六)其他相關材料。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轉讓,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五章 報損和報廢 第二十九條 報損是指對丟失等非正常損失的,以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館藏文獻信息,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處置行為。 第三十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館藏文獻信息進行產權注銷的處置行為。 第三十一條 公共圖書館申請館藏文獻信息報損、報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損、報廢申請文件及館內決策文件; (二)擬報損、報廢文獻信息清單及相關文獻信息價值的有效憑證、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應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說明;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四)報損需要提交擬報損文獻信息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館藏文獻信息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等;館藏古籍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文獻信息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 (五)報廢需要提交館內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處置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損報廢殘值變價收入等。 第三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對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進行自查,在年報中對處置情況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開展館藏文獻信息處置工作應當接受本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公共圖書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公共圖書館在館藏文獻信息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擅自違規處置或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文獻信息進行處置;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文獻信息; (五)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文獻信息損失的; (六)隱瞞、截留、擠占、挪用文獻信息處置收入; (七)其他造成文獻信息損失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公共圖書館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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