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存儲由第三方提供并銷售的商品,不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2017年12月,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裁定,從競爭法角度分析,Coty 德國公司有權禁止其分銷網成員在亞馬遜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其生產的奢侈品香水。 今年4月2日,歐洲法院作出第C-567/18號裁定,爭議涉及在亞馬遜電商平臺銷售Coty 公司香水商品。但是,本案中,Coty公司直接將矛頭對準亞馬遜,但裁定結果卻并非如其所愿。 Coty德國公司向德國法院起訴亞馬遜,訴稱其對于Davidoff牌香水的商標權并未用盡,因此亞馬遜存儲該香水商品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案件爭議的存儲行為,是亞馬遜為使用亞馬遜德國網站的“亞馬遜市場”板塊銷售商品的第三方銷售商提供的一項服務。 一審判決駁回起訴。Coty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就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向德國聯邦司法法院(Bundesgerichtshof)上訴。上訴法院請求歐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定,澄清本案爭議的存儲行為是否構成《歐盟商標條例》第9條規定的商標性使用行為。具體而言,上訴法院不確定,本案爭議行為是否構成《歐盟商標條例(第2017/1001號)》第9(3)(b)條列舉的商標性使用行為,即禁止第三方“許諾銷售、投放市場或者為此目的而存儲”貼附他人商標的商品。 歐洲法院在本案裁定中,首先重申其在此前判例(2011年7月12日L’Oreal案第C-324/09號判決)中的結論: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人是相關商品的銷售商,而非該平臺的運營商。 至于亞馬遜向在其平臺銷售商品的第三方提供存儲服務,歐洲法院認為,基于上訴法院提供的信息,爭議商品并非由亞馬遜自己、而是由第三方進行銷售或者投放市場。歐洲法院進一步指出,由此可見,亞馬遜并未在其自身商業活動中使用爭議商標。因此,亞馬遜的上述行為不構成《歐盟商標條例》第9條規范的情形。 最后,歐洲法院指出,以上結論并不排除,從其他法律規范角度審查平臺運營商在涉及第三方商標權的行為合法性的可能,特別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規范(歐盟)內部市場信息社會服務,特別是電子商務特定法律問題的指令(第2000/31/EC號)》第14(1)條,或者《歐洲議會與歐盟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執行的指令(第2004/48/EC號)》第11條等。但是,盡管Coty公司在上訴中提出了上述問題,但鑒于上訴法院并未請求歐洲法院對此問題作出裁定,因此,歐洲法院在此不對該問題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不論是否對爭議商品提供了存儲服務,歐洲法院裁定對于銷售商使用亞馬遜網絡銷售平臺過程中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亞馬遜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是,歐洲法院并未排除被侵犯商標權人可以依據前述歐盟指令相關條款尋求亞馬遜的責任。就這一點而言,需要注意上文提及的2011年7月12日歐洲法院對L’Oreal案作出第C-324/09號判決,其中針對eBay平臺的相同問題作出了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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