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經營單位: 根據目前疫情防控形勢,為確保我市防疫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價格穩定,防止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人民切身利益,現就價格行為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合規經營,保持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總體平穩,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二、明碼標價、誠信經營 各相關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價格自律,正確行使自主定價權,為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相關商品,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各相關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禁止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依法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價格違反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各相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要求,積極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經本次提醒告誡后,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45市民熱線投訴舉報。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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