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由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2023年度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液化石油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組。用采樣瓶抽樣時,每組樣品至少1kg;抽取瓶裝液化石油氣成品時,每組樣品至少1kg。其中1組作為檢驗樣品,1組作為備用樣品。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強制性 | 非強制性 | 重要項 | 較重要項 | 次要項 | 1 | 組分 | NB/SH/T 0230-2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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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二甲醚含量 | NB/SH/T 0230-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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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銅片腐蝕 | SH/T 0232-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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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加臭劑(含硫化合物) | NB/SH/T 0919-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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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注:二甲醚含量、加臭劑(含硫化合物)僅出具檢測數據,不作限值要求。 |
三、判定規則 (一)依據標準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氣》。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抽取的樣本所檢項目未檢出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優于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如相應檢驗結果不符合相關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當被檢樣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不包含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指標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說明; 當被檢樣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時,按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判定; 當被檢樣品標簽標識中執行標準信息和產品類別信息不明或有誤,影響檢測和判定時,可根據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等信息判斷和選擇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并應在檢驗報告中作出相關說明; 按照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定。 檢驗中發現因樣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人員應如實記錄,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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