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9]3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大亞灣航鵬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亞灣安惠大道22號1201#;法定代表人:林振芳。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群眾投訴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涉企收費檢查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發電〔2017〕84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公司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收費行為:
提高標準收取圍油欄使用費(以港口碼頭服務<費>、圍油欄綜合服務費項目為名)。違反了《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5〕206號)的有關規定。據統計,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多收圍油欄使用費595161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收費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5〕206號)文件規定的港口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不得提高標準收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公司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根據《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從輕處罰原則,并處違法所得金額的1倍罰款。本機關已責令你公司將多收價款退還原繳費者,在清退期內你公司未將多收價款退還原繳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595161元并處罰款595161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1190322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罰款(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8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