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8]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惠州龍門供電局;地址:惠州市龍門縣龍城街道環城東路126號;法定代表人:林輝。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關于組織開展全省電網企業電力價格專項檢查的通知》(粵發改價監函〔2016〕431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單位的價格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單位存在如下價格違法收費行為:
多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電費。龍門轄區內左潭自來水廠、鐵崗水廠、天堂山抽水房3項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為沒有獨立電表、混合用電的工程,你單位沒有對以上單位確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電比例,沒有執行農業生產電價,而是按一般工商業電價標準收取電費,違反了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164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3〕278號)文件規定,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合計多收電費74102.93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單位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1〕164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3〕278號)文件規定的電價政策,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向用戶收取電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單位能夠認真配合檢查,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同類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條件,根據《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從輕處罰原則,并處違法所得金額的1倍罰款。本機關已責令你單位將多收價款退還原繳費者,清退期屆滿后你單位已將多收價款退還原繳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74102.93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74102.93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26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