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7]1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鹽田偉捷(惠州)拖輪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亞灣安惠大道豐華商務大廈8層801室;法定代表人:陳召通。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群眾投訴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做好涉企收費檢查相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發電〔2016〕6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公司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收費行為:
超標準收取拖輪費。你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務收取拖輪費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第十八條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行船舶進行拖輪作業的加收比例降為45%”的規定。未按拖輪馬力和使用時間,向委托方計收拖輪使用費,而是通過多計作業時間(不按實際作業時間,而是固定作業時間),從而多收拖輪費。據統計,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多收195艘次船舶拖輪費240494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多收84艘次船舶拖輪費116690元,合計共多收拖輪費357184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收費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文件規定測算拖輪收費,不得超出浮動幅度制定拖輪費標準。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公司能夠積極接受檢查,認真整改,且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不并處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357184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357184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31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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