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7]5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浩胤實業有限公司;地址:惠東縣巽寮新港村海濱公路上側;法定代表人:羅遠球。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關于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的通知》(惠發改價〔2016〕58號)文件要求,依法于2016年10月31日檢查你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伴山伴海度假公寓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行為:
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未按規定進行規范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本機關檢查發現,你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伴山伴海度假公寓售樓現場有價格公示表對739套房源進行了明碼標價,但其中1號樓340套商品房的明碼標價未按《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要求進行規范標價,只標示了銷售總價,未標示銷售單價,未按規定標示優惠折扣。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價目表、預售許可證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嚴格按照規定內容實行一套一標。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不規范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公司能夠積極接受檢查,認真整改,且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應當按照低于最高處罰幅度的40%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關于明確全省商品房明碼標價專項檢查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價〔2011〕138號)的精神,對你公司作出罰款136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136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7月4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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