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7]3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錦中實業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環斜下工業區;法定代表人:余國彪。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關于開展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專項檢查的通知》(惠發改價〔2016〕58號)文件要求,依法于2016年11月4日檢查你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香檳小鎮花園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行為:
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標示為已銷售房源的標示價格高于實際成交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本機關檢查發現,你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香檳小鎮花園售樓現場房屋銷售信息公示欄旁放置有房屋售價價格表,價格表上銷售狀態標示為已售的房源同時標示有總售價、單價等信息,經核對購房合同發現,已售房源標示的價格高于購房合同的實際成交價。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價目表、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三)項的規定,已構成價格欺詐的價格違法行為。
你公司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形,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一般處罰情形,應當按照最高處罰幅度的40%至60%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200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6月29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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