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7]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運通船務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區麥地路58號風尚國際大廈14D;法定代表人:張時好。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群眾投訴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做好涉企收費檢查相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發電〔2016〕6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公司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收費行為:
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的拖輪費標準。你公司向委托方提供服務收取拖輪費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第十八條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節假日、夜間對航行國際航行船舶進行拖輪作業的加收比例降為45%”的規定。未按規定通過拖輪馬力大小,輔助作業時間、實際作業時間及節假日加成等規定來測算收費的標準,向委托方計收拖輪使用費,而是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經查你公司沒有保存《拖輪作業單》,《航海日志》只記載拖輪開出基地的時間,沒有記載拖輪開始作業和結束時間,無法確定作業時間,因此無法測算收費標準,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收費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和《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5〕118號)文件規定測算拖輪收費,不得擅自制定拖輪費標準。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由于你公司無法提供《拖輪作業單》,《航海日志》只記載拖輪開出基地的時間,沒有記載拖輪開始作業和結束時間,無法確定作業時間,無法測算拖輪收費標準,無法核算違法所得,符合《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文件所列的應當從重處罰情形,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8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800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公司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5月2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辦案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