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6]4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地址:惠州市惠城區河南岸金湖路紅仔石嶺15號;法定代表人:張日新。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全省開展第二階段涉企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發改價監函〔2014〕123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單位的收費行為。經查實,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收費行為:
多計現場勘察人數,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多收現場勘察費。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修訂環境監測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復函》(粵價函〔1996〕64號)的規定檢查發現,你單位對部分現場勘察向被監測企業按3人收取現場勘察費,而監測報告里采樣人員只有2人,現場勘察費實際多收1人費用,實際多收40元/人天。據統計,多收現場勘察費:2012年度46520元,2013年度4312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25日5680元,合計金額9532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單位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違法收費行為,嚴格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于修訂環境監測收費項目及標準的復函》(粵價函〔1996〕64號)的規定進行收費,不得以多計現場勘測人數的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多收現場勘察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屬《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一)項規定的違法收費行為。
考慮你單位能夠積極接受檢查,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惠州市物價局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9532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9532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