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 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6]3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地址:惠州市惠城區鵝嶺北路15號;法定代表人:李月清。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全省開展第二階段涉企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發改價監函〔2014〕123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單位的價格行為。經查實,你單位存在如下價格違法行為:
變相強制服務并自立項目收取學員實操培訓費。你單位在進行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培訓中,自2012年12月1日起變相強制服務并自立項目收取學員實操培訓費,標準為100元/人,違反《廣東省物價局關于營運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及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2]154號)的規定。據統計,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你單位合計共收取實操培訓費50400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單位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格按照《廣東省物價局關于營運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及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2〕154號)的規定進行收費,不得變相強制服務并自立項目收取學員實操培訓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考慮你單位能夠積極接受檢查,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惠州市物價局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九)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504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504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單位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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