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 市 發 展 和 改 革 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發改價檢處[2016]1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惠州市海尚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區麥地路10號消防局九樓;法定代表人:葉小龍。
違法事實和證據:
本機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在全省開展第二階段涉企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粵發改價監函〔2014〕1238號)文件要求,依法檢查你公司的價格行為。經查實,你公司存在如下價格違法行為:
自立項目收取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安裝費。根據我局《關于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收費問題的批復》(惠價〔2011〕284號)文件,你公司可向報裝開通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客戶收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安裝維護費,而你公司除向客戶收取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安裝維護費外,自立項目以聯網設備15000元/臺、聯網配件(材料費、施工費)500元/項的標準向客戶加收安裝費。據檢查統計,2012年1月至檢查登記當日你公司共違反規定收取320家單位安裝費金額4960000元(其中:聯網設備費用4800000元;聯網配件(材料費、施工費)費用160000元)。
以上事實,有檢查登記表、詢問筆錄及相關報表、憑證、票據復印件等證據證實。你公司對證據已簽名、蓋章認可。
責令改正的內容:
現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收取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安裝費。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已構成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本機關已責令你公司將多收價款4960000元退還原繳費者,清退期屆滿后你公司尚有930000元無法退還原繳費者,考慮你公司能夠積極接受檢查,認真整改,從輕處罰能起教育作用,符合《惠州市物價局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所列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未退還價款)930000元的行政處罰。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公司須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款項930000元如數匯入惠州市財政局罰沒專戶(附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一份)。同時將“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第三聯送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備查。
加處罰款告知:
你公司逾期未繳納違法所得的,本機關將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權利救濟途徑告知: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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