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下列21家社會組織在在2012-2014年使用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的過程中,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惠州市民政局決定對下列21家社會組織作出警告(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名單:
1、惠州市金鑰匙義工協會
2、惠州市茶葉行業協會
3、惠州市園藝協會
4、惠州市陽光公益協會
5、惠州市禁毒協會
6、惠州市藝術攝影學會
7、惠州市風雅堂書畫研究中心
8、惠州市愛國擁軍促進會
9、惠州市心理健康文化協會
10、惠州市大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11、惠州市西湖公益服務發展中心
12、惠州市孝仁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13、惠州市友愛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14、惠州市武術協會
15、惠州市計算機學會
16、惠州市物業管理協會
給予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社會組織名單:
1、惠州市其緣戒毒研究所
2、惠州市客家文化經濟促進會
3、惠州市東坡文化協會
4、惠州市明德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5、惠州市南湖曲藝團
特此公告。
惠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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