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一、結婚登記受理條件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雙方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二、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供的材料 (一)雙方當事人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二)有效身份證件、書面材料。 內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中國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中國澳門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澳門居民身份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中國臺灣居民:本人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居住國是締約國的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及中文譯文。(“締約國”是指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的國家,可登錄中國領事服務網(http://cs.mfa.gov.cn)查詢最新締約國名單及《公約》生效情況。下同。) 居住國是非締約國的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及中文譯文。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締約國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附加證明書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及中文譯文。 非締約國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及中文譯文。或: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當事人使用永居證作為身份證件的,應當同時提供有效護照號碼),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及中文譯文。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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