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價〔2008〕188號
關于調整惠城區(中心區)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
市環境保護局,市自來水總公司:
惠市環函〔2008〕860號文悉。根據國家和省征收污水處理費的有關規定,我們經召開聽證會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提出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并報告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分兩步對惠城區(中心區)范圍內由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的用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上述區域內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城市居民),均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對自備水源的用戶征收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辦法由市物價局擬定后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二、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分兩步進行調整。
第一步:從2009年1月抄見水量起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由現行的綜合平均收費每噸0.5204元調整為0.80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現行每噸0.45元調整為0.68元;工業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由現行每噸0.54元調整為0.85元;經營服務單位用水由現行每噸0.63元調整為0.98元;特種行業用水由現行每噸0.81元調整為1.26元;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原不計征污水處理費現新開征為每噸0.40元。
第二步:從2010年10月抄見水量起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由現行的綜合平均收費每噸0.80元調整為1.00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現行每噸0.68元調整為0.85元;工業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由現行每噸0.85元調整為1.05元;經營服務單位用水由現行每噸0.98元調整為1.25元;特種行業用水由現行每噸1.26元調整為1.65元;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用水由每噸0.40元調整為0.70元。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組成部分,并入水價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費委托市自來水總公司按月隨水費一并征收。
四、市自來水總公司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按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計提手續費,用于代征費用的支出。
五、關于污水處理費征收減免緩交問題。
(一)對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仍按《印發惠州市中心城區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04〕98號)的政策進行減免。
(二)對大、中、小學校(不含校辦企業和教職工生活用水)、幼兒園、托兒所、公立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費進行減免,具體減免辦法參照《印發惠州市中心城區低保戶和社會福利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04〕98號)的精神執行:
1. 補助辦法:采取“核定標準,先征后退,超標自負”明補方式。
2.補助標準: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的用水量,由市自來水總公司會同市教育局或市衛生局每年核定一次,即按上述機構上兩年度的平均實際用水量核定當年補助的用水量按核定的當年補助用水量的標準對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先征后退、超標自負;對新開辦的上述機構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的用水量,由市自來水總公司會同市教育局或市衛生局參照現有同類型同規模機構核定年補助的用水量,按核定的補助用水量對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先征后退、超標自負。
3.補助款的撥付程序: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的用水量標準及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自來水總公司與市教育局或市衛生局審核后報送市財政部門審定;市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的用水量和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于每年1月將上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補助款從城市污水處理費資金專戶中直接撥付給上述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
(三)對虧損嚴重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緩交但不得免交污水處理費。
六、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后,收費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繼續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自來水總公司將當月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于次月10日內繳交到市財政專戶(全稱:惠州市財政局,賬號:44001718635053003312,開戶銀行:建行惠州市分行營業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批后專項用于惠城區(中心區)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和建設投入。
七、城市污水處理費調整后,請你們要認真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附表:惠州市惠城區(中心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及供水價格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