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4〕6號 東莞市藍林節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68259429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尚連 住所:廣東省東莞市橋頭鎮中興路646號708室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11月27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自動監控設施管理運營單位弄虛作假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公司位于東莞市橋頭鎮中興路646號708室,主要從事節能環保技術開發、服務及成果轉讓、研發產銷鍋爐節能設備、計量設備的檢測、校正服務等。你公司與南亞塑膠工業(惠州)有限公司簽訂有服務協議(合同編號:90678511,服務期間: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受委托對其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運營管理。 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運營管理的45t/h燃煤蒸汽鍋爐(A1排放口)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全面調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受委托管理運營自動監控設施期間,未保障設施正常運行,自動監控數據嚴重失實。在線監控站房內僅有SO2、NOX高量程標準氣體各1瓶,未按要求配置齊SO2、NOX的高、中、低各量程標準氣體,未開展每季度的手工對比監測,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17)》11.2、11.4的規定。經對分析儀進行示值誤差檢測,測定結果顯示,檢測項目SO2示值誤差達到-62.4%(計算過程為:(分析儀測試濃度值13.9 ppm-標準氣體濃度值45.1 ppm)/分析儀滿量程值50 ppm*100%=-62.4%),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75-2017)》9.3.7規定“示值誤差不超過±2.5%”的規范要求。 2.運維記錄弄虛作假。運維期間未實際開展校準,設備工控機也無相關校準記錄,但《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日常巡檢、校準和維護原始記錄表》運維記錄均直接記錄為“正常”。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1月12、13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2023年11月22日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采購合同、運維合同,巡檢、校準和維護原始記錄表等證據為證。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32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無同類違法行為、配合調查,罰款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即處6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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