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4〕3號 惠州市漢達威塑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7446279XQ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璟智 住所:惠州市博羅縣湖鎮鎮釣湖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9月11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博羅縣湖鎮鎮釣湖工業區內,主要從事PVC瑜伽墊和防滑墊的生產,年產瑜伽墊、防滑墊700萬碼,主要生產工藝:原材料-打漿-攪拌-上機-涂布-過機-成型-包裝-成品。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粉塵、有機廢氣、非甲烷總烴、氯化氫等,建有1套布袋除塵/麻石水膜除塵、2套圓管式靜電凈化裝置的廢氣治理設施。你公司于2020年申領《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登記編號9144132257446279XQ001Z),有效期:2020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2023年8月28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產生的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執法人員發現其攪拌車間對應的廢氣治理設施排放口(編號:G2)存在以下問題:(一)采樣口位置設置在距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到2倍直徑處,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4.2.1.1有關要求;(二)采樣口未配備采樣平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4.2.3有關要求。你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8月28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吳可金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漢達威塑膠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環評報告書(部分)復印件、環評批復、環評技術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黃璟智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經過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2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有關規定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0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的權重為10%;該公司排放口所在區域為“環境敏感區域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裁量權重為0%;排污情況為“B類污染物”,裁量權重為0%;不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數量為1個,裁量權重為0%;罰款金額10%×20萬=2萬元)。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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