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5號 惠州舜豐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4WRBWB4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學文 住所:惠州市惠陽區永湖鎮鴻海精細化工基地E-1-1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8月25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擅自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陽區永湖鎮鴻海精細化工基地E-1-1,主要從事水性油墨和UV漆的生產,生產車間主要有甲類和丙類生產車間,已取得年產2000噸水性油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并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領取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止)。 經調查,發現你公司于2022年10月開始調整丙類生產車間工藝布局,將原二樓的UV漆車間調整為水性油墨車間,并在未提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原UV漆車間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集氣罩,拆除后的集氣罩重新安裝至四樓的水性UV漆車間,廢氣處理設施集氣罩自拆除至重新安裝使用的持續時間為10個月。你公司上述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設施的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5日和8月12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3年9月7日對你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環評報告書部分節選內容、環評批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及驗收工作組意見、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34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柒萬伍仟元罰款(¥75,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即處罰款7.5萬元)。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