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12號 慧聯(惠陽)制造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26490133M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彭慧克 住 所:惠州市惠陽區沙田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1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經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陽區沙田鎮,主要從事各類紡織、針織制品加工制造,已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排污許可證。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有運行。經委托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DW001廢水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30700737)檢測結果顯示:參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中表2直接排放標準,你公司DW001廢水排放口排放的廢水所測項目中總氮超標0.24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7月18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2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采樣視頻、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2023年7月31日對你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2號)、送達地址確認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9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你公司于8月31日提交了陳述申辯書,提出了:1、超標非主觀故意;2、受疫情影響巨大;3、已完成整改工作;4、請求撤銷處罰。經審查,你公司違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的有關情節,故你公司所申辯的理由與事實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伍萬元罰款(¥15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B類水污染物(0%)、廢水日排放量50噸以下(0%)、超標3倍以下(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2次(3%),計算罰款金額為15%*100萬=15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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