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9號 弘泰(惠州)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05374568XC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素珠 住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約場管理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19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你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惠陽區新圩鎮約場管理區,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持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止)。 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未按規定設置一類污染物(含鎳、含鉻廢水)廢水排放口,含鎳廢水、含鉻廢水經預處理設施處理后直接排入綜合廢水收集池后進行集中處理,最后經廢水總排放口排放。經核實,排污許可證裁明:一類排污口2個,分別是含鎳廢水排放口(DWO-01)、含鉻廢水排放口(DWO-02)。你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設置一類污染物排放口,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7月7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2023年7月7日對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提交《減免處罰申請》辯稱:1、積極配合調查,自查一類污染物排放口不規范原因,并立即更換安裝好巴歇爾槽;2、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且沒有給環境帶來污染,無主觀惡意,并及時完成整改,希望免于處罰。 經審查,你公司違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的有關情節,故你公司所申辯的理由與事實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28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柒萬伍仟元罰款(¥75,000)(罰款數額計算方式為: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排放A類污染物(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計算罰款金額為取中間值,即罰款7.5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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