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7號 惠州市港興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2KPHL5U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才生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鸞崗村龍山小組(春達廠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5月12日,我局對你公司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位于博羅縣石灣鎮鸞崗村龍山小組,主要從事防火門的生產,已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生產車間正常生產,設有的2臺水簾柜未開啟水簾噴淋。噴漆工序產生的噴漆有機廢氣,經水簾柜后的墻面3個開口孔(口徑約70cm*70cm)進入廢氣收集井(體積約長7m*寬1.2m*高3.6m、底部設有一直徑約為26cm的圓形吸氣口進入廢氣處理設施)后,大部分廢氣經收集井上方敞開的缺口(面積約2m*0.9m)直排大氣環境。你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5月1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5月16日、5月31日對你公司生產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送達地址確認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14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柒萬元罰款(¥7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屬于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柒萬元罰款(¥70,000))。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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