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6號 廣東南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州數碼工業園廣泰路3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胡梁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538QDY45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廣東南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涉嫌監測弄虛作假行為線索移交的函》,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31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檢驗檢測服務、室內環境檢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持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202019124863,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你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NL/BG2302157)原始記錄表顯示,顆粒物采樣體積均小于1m3(分別為152.5L、152.4L、148.9L,1L=0.001m3),樣品采樣后濾筒增重亦均小于1mg(分別為0.58mg、0.33mg、0.37mg),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836-2017)中“10.3.6在樣品采集時應保證每個樣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樣體積不小于1m3”的質量控制要求規范,以上行為造成監測數據失實,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于4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對存在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3月31日現場檢查筆錄、4月24日的詢問筆錄、廣東南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關于數據失實情況說明、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表、人員采樣資格證書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4號)后依法向你公司送達,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3,5000)。(罰款數額計算一般按平均金額處罰,故罰款金額為3.5萬) 你(單位)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詳見《繳款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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