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4號 惠州鴻興建筑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瀝林英光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324815281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陳惠平 住 所:惠州市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英光工業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4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經查,你公司瀝林英光廠位于仲愷高新區瀝林鎮英光村英光工業區,主要生產鋁、鐵、不銹鋼、玻璃門窗及框架,玻璃幕墻,建筑裝飾五金制品(不含電鍍),惠州鴻興建筑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遷擴建項目(一期)已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及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辦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有運行,法定排放口有處理后的廢氣排放。經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法定排放口廢氣進行采樣檢測,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編號:S30033421F1)檢測結果顯示:參照《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中表1第Ⅱ時段限值,你公司廢氣排放口(編號:DA004)排放的廢氣所測項目中總VOCs超標0.6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3年5月8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1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3年4月21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采樣視頻、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2023年5月11日對你公司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3〕1號)、送達地址確認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復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3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伍萬元罰款(¥150,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10%)、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3%)、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敏感程度為一般期間(0%)、超標3倍以下(2%)、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含本次、0%),計算罰款金額為15%*100萬=15萬)。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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