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3號 惠州市長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地址:博羅縣長寧鎮水邊村委會青塘村6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曾志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88DY35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11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機動車輛檢驗、檢測,持有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機動車環保檢驗線正常運營。經調查詢問,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通過在汽油檢測線工控機加裝數據模擬器,改變機動車尾氣檢測數值的方式,為車牌號后4位為E542、1R50、P998、X069、G7P1、D298、2Y32、V01A、G2G5等9臺車輛出具虛假檢驗(測)報告,屬于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你公司提供的檢測費用證據,上述9臺車輛檢驗費用合計2700元(300元/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機動車車輛檢驗視頻,對公司負責人及檢驗員的詢問筆錄,你公司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送達地址確認書、崗位任命通知、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檢測費用轉賬記錄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1號)。你公司2月17日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主要為:1.審核人員工作失誤,未對黑匣子數據進行比對;2.發動機混合氣偏稀會導致短時間內NO排放嚴重偏高,NO濃度值計算根據溫度和濕度變化修正系數,可能導致軟件讀取數據異常;3.三元催化器正常工作后,排放物濃度會急劇下降,車輛在檢測過程中插入管會因震動下落一部分,排放數據也會出現偏差,故公司不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測)報告情形。同時,2月18日提出公開道歉承諾申請,并于2月27日在“惠州生態環境”公眾號進行公開道歉并作出環保守法承諾。 經復核,你公司提供的陳述申辯材料未能合理說明原始記錄信息與檢驗(測)報告數據不一致的情形,我局決定不予采納上述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3項的規定,并經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從輕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00元,并處以人民幣叁拾壹萬伍仟元(¥315,000)的罰款(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數量5項以上,無同類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為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一般情形按平均金額處罰即45萬元,按罰款標準的30%(13.5萬元)降低處罰)。 你(單位)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繳款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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