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3〕2號 博羅縣安順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滘嚇村李屋組永石大道東側鐘屋墳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974355756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11月22日,按照市生態環境局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部門移交案件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機動車檢測、電動車檢測,持有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機動車環保檢驗線正常運營,并發現你公司2號輕型汽油車檢測線的汽車排氣分析儀與取樣管的接口處、過濾器與取樣管的接口處均有破損并存在泄漏,導致設備密閉性自檢不通過情況,期間有3輛汽油車(粵S1V6F7、粵ST4U78、粵S13N26)通過該檢測線檢測并取得“合格”環檢報告,其檢測不符合《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的技術規范,你公司涉嫌未依據法定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期污染進行檢測,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于1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對2號檢測線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召回涉案車輛進行重檢,并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11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2022年12月5日的詢問筆錄、博羅縣安順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簽字人的資質證明、2號輕型汽油車檢測線設備(汽車排氣分析儀、汽車底盤測功機、通用轉速適配器)的《檢定證書》、分析儀密封性檢查界面截圖、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整改說明及相關重檢報告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修正版)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3〕2號)后依法向你公司送達,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鑒于你公司近二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且能積極整改,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0年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3.46裁量標準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12,5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近兩年無同類違法行為,限期內整改,規定罰款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故罰款金額為1.25萬) 你(單位)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詳見《繳款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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