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7號 惠州市荔琳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仲愷高新區陳江街道辦東江村委會對面恒暉公司3號廠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葉俊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UQXL07Y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9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主要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動車環保檢驗,車輛事務代理服務業務,持有有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經調取你公司內部監控視頻及調查詢問,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用其他車輛的檢測結果替代檢驗車輛。你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8月31日使用其他車輛替檢車牌號后4位為Y163、0867、D955、892G、626S、33T3、9797、5C69、5N35、7D58的檢驗車輛,并為上述10臺車輛出具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屬于偽造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車檢驗(測)收據,上述10臺車輛檢驗費用合計3900元(390元/臺)。 2、偽造檢驗員簽名。你公司在檢驗員未實際參與車輛檢驗的情況下,以李*標等作為檢驗員出具了車牌號后4位為9797、5C69、5N35、7D58等檢驗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對公司負責人及檢驗員的詢問筆錄,機動車檢驗情況及檢測報告清單、車輛檢測交接表、人員崗位任命書、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公司內部監控視頻、在用車檢驗(測)收據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8號)后依法向你公司送達,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3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900元,并處以人民幣肆拾伍萬元(¥450,000)的罰款(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數量5項以上,無同類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為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一般情形按平均金額處罰即45萬元)。 你(單位)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繳款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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