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6號 廣東桓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陳村村上塱小組唐口小組大南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吳海壽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370073XA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工業窯爐熔煉爐廢氣排放口(排放口編號:DA004)進行采樣監測。根據7月25日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ZZJD22005)顯示,參照《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表3限值要求,你公司工業窯爐熔煉爐廢氣排放口外排廢氣所測項目中相關污染物因子超標155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2022年8月5日,我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9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2年6月23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影像資料)、8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ZZJD22005)、我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9號)和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7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4.1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人民幣叁拾玖萬元罰款(¥390,000)。(裁量起點為10%,超標因子數目1個(裁量權重0%),排放B類大氣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廢氣)(裁量權重8%),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大氣超標排放時期為一般期間(裁量權重0%),超標20倍以上(裁量權重21%),近兩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共1次(裁量權重0%),計算罰款金額=39%×100萬)。 你公司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繳款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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