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8號 惠州市賽特磁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旗科工業區C幢一層、二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英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398114912E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轉來案件線索,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單位)主要從事非晶磁芯的加工生產,主要生產工藝:原材料-卷繞-裝夾具-退火-含浸-烘烤-切割-防銹-包裝出貨,其中切割工藝等產生工業固廢廢晶渣混合物。你(單位)委托不具備工業固廢處置技術能力的博羅縣楊村占偉廢品店董*偉處置廢晶渣約10噸,董*偉利用貨車(粵L70990)將廢晶渣運輸到河源市江東新區臨江鎮梧峰村長安小組贛深高鐵高架橋旁傾倒。你(單位)委托處置工業固廢時未按要求對博羅縣楊村占偉廢品店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惠州生態環境局2022年8月25日對你(單位)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2年9月22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河源市生態環境局轉來案件線索文件、你(單位)危廢處置合同和固廢處置合同、運輸車輛相片、微信聯系和處置費用轉賬記錄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但于2022年10月10日在我局公眾號平臺公開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諾。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四條、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4.9的規定,經局務會集體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從輕處罰,處以人民幣貳拾肆萬伍千元罰款(¥245,000)。(罰款數額計算方法為:裁量起點8%,工業固廢廢晶渣混合物的涉及量10噸(裁量權重12%),產物單位管理類別屬簡化管理類(裁量權重5%),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限期內進行整改(裁量權重0%),違反規定委托他人處置(裁量權重10%),近兩年無同類違法行為情況(裁量權重0%);未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或者不良社會影響(裁量權重0%),計算罰款金額=35%×100萬;按罰款標準的30%降低處罰,實際罰款金額=70%×35萬) 你(單位)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科領取《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繳費需知》,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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