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5號 惠州市潔威惠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南坑村水徑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偉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539EMB60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12日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廣東省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對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7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22)第047號】顯示,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你公司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所測項目中的化學需氧量超標3.5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4.30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2年7月12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采樣視頻、7月22日對該公司主管鄧來平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441303MA539EMB6001W)復印件、廣東省惠州生態環境監測站2022年7月20日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委)字(2022)第047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8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2年9月20日,我局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6號),你公司于9月22日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1、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違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動機2、超標水質基本是原水水質,與“臭氧高級氧化”工藝原理及事實不符。3、每個季度監測均達標。4、公司生產經營困難,請求免予或從輕處罰。 經復核,你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超標事實認定的充分證據,我局決定不予采納上述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貳拾萬元罰款(¥200,000)。(裁量起點7%,超標因子數目為2個(裁量權重2%),排放B類水污染物(裁量權重0%),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廢水日排放量為50噸以上200噸以下(裁量權重3%),超標3倍以上8倍以下(裁量權重8%),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共1次(裁量權重0%),罰款金額=20%×100萬) 你公司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詳見《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繳納罰款后,應到繳款銀行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電子票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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