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2號 龍景織帶(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長布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習敏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678895928B 身份證號碼:362203********5927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2年3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惠州市博羅生態環境監測站在你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總排口采樣,送惠城生態環境監測站進行監測。5月19日收到《監測報告》【(惠城)環境監測(委-水)字(2022)第028號】,結果顯示:按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直接排放標準、原環保部2015年第4號公告要求及《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050-2017)表1標準的評價,你公司污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后排放口(DW001)所測污染因子總氮、氨氮分別超標0.1倍、1.0倍,你公司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5月27日,我局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6號),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2年3月3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5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監測報告》【(惠城)環境監測(委-水)字(2022)第028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6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 2022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1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裁量標準,裁量起點7%,你公司超標因子數目為2個(裁量權重2%),排放口所在區域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廢水日排放量為50噸以下(裁量權重0%),超標3倍以下(裁量權重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共1次(裁量權重0%)。計算罰款金額=14%×100萬。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人民幣壹拾肆萬元罰款(¥140,000)。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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