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21號 惠州市惠陽區新圩南坑昌華電鍍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3MA4WQYGMX7 法定代表人:羅錦輝 地 址:惠陽區新圩鎮南坑村朗背村民小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廠區總排口有廢水排放,我局委托廣東惠利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廢水排放口(DW003)進行采樣監測。根據惠州市惠城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城)環境監測(委-水)字(2022)第047號結果顯示: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1597-2015)中表1規定的珠三角標準限值,你(單位)2022年4月13日總排口(DW003)水樣監測項目中,總氮超標0.7倍。 以上事實有2022年4月13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2年4月28日的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惠市環違改〔2022〕3號)、2022年4月22日的《監測報告》(惠城)環境監測(委-托)字(2022)第047號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2022年6月2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6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7.1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人民幣壹拾伍萬元罰款(¥150,000)。 限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繳納罰款后,將繳款收據第四聯或繳款收據復印件送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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