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17號 廣東省博羅縣湘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665922494 法定代表人:戴志軍 住址: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廣東省博羅縣湘澧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意見的函》要求,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4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經查,你(單位)位于惠州市博羅縣羅陽鎮小金村,于2004年9月15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主要從事氧化銅、電鍍級硫酸銅、飼料級硫酸銅、蝕刻子液、退錫水的生產、銷售。你(單位)于2006年1月取得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的環評批復(粵環函〔2006〕13號);2008年12月通過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粵環審〔2008〕501號),持有排污許可證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16年9月,你(單位)改擴建項目取得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的環評批復(惠市環建〔2016〕78號);2018年7月、2021年12月你(單位)先后組織開展了兩次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并獲得通過驗收的驗收結論。期間,你(單位)改擴建項目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于2018年8月通過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惠市環驗〔2018〕17號)。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在環評批復(惠市環建〔2016〕78號)同意建設4個儲存量為40m3含銅廢液儲罐的基礎上,先后于2018年1月新增5個約50m3廢液儲罐、2019年7月將原有4個40m3廢液儲罐替換為4個約50m3廢液儲罐。上述生產設備的變動情況在你(單位)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均未如實反映,2018年7月和2021年7月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及驗收意見均虛假載明為與環評基本一致,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違法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及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批復、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及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授權委托書、2018年7月和2021年7月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測報告及驗收意見、法人身份證、地址確認書等證據為證。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通過直接送達方式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2〕4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1.8項的規定,并經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人民幣陸拾陸萬元的罰款(¥660,000)。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銀行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或持銀聯儲蓄卡到我局政策法規科辦理繳款事項(繳納罰款后,務必將繳款收據第四聯送回我局政策法規科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費咨詢電話:0752-2167272)。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單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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