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罰〔2022〕16號 肖文彬: 信用編號:BH041846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09354243506420143 身份證號:420106********5037 住 址:湖北省天門市竟陵辦事處四牌樓街132號 一、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事實和證據 經查,2021年1月10日,深圳市光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負責編寫了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你是具體編制主持人。根據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工作結論,我局執法人員于10月12日對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以下質量問題:一是報告表提到用水吸收滅火菌后剩余的環氧乙烷(用量前后不一致,出現2.4噸、0.55噸等多個數據;滅菌后剩余99.99%),但未介紹吸收了環氧乙烷的廢水水量和具體去向(“回用”不是具體去向);二是報告表噪聲預測方法不正確。 以上事實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10月21日對深圳市光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員工郭雄劼的調查詢問筆錄、《環境監察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惠州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第二季度靶向抽查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復核專家意見》、《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惠州海卓科賽醫療有限公司提供的環評批復文件、深圳市生態環境局龍崗管理局執法人員2021年12月14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工商登記情況網絡截圖等證據為證。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向你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罰告〔2021〕22號),經直接、郵寄送達后仍無法聯系你,我局在2022年2月10日依法履行公告送達,告知你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你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 (試行)》第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5分。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你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 聯系電話:0752-2167272 郵政編碼:516003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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